案外人(第三人)财产被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
原创作者:罗卫新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01 引言
笔者在多年律师执业过程中时常会遇到案外人(第三人)的财产被法院执行的情况,那么案外人(第三人)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维权呢?
02 救济途径
救济途径一:提出执行异议、再审。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法院驳回其异议的,案外人(第三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也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救济途径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可以参加诉讼,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3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04注意事项
案外人(第三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采取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但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务中案外人(第三人)通常只能选择启动程序在先的一种救济途径,也就是说如果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无法同时启动执行异议及再审,如果先提出执行异议及再审程序就无法再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点当事人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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