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罗卫新律师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01 提出问题
现实生活中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夫妻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给子女并登记在子女名下,而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后一方却拒绝履行,那么另一方该怎么办?
02 不同意见
针对这类案件,实务中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方有权撤销赠与,理由是不动产在所有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尚未转移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不动产给子女的约定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赠与,不属于赠与合同,双方应该继续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将不动产给子女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03 笔者观点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不动产给子女的约定并非普通赠与,更不属于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也无需付出任何对价。
而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不动产送给子女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约定,属于夫妻双方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意见内容的一部分,是夫妻双方之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体现,而非夫妻任何一方与子女之间的约定,因此受协议条款约束的是夫妻双方。这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等规定的立法本意和法理精神是相吻合的。
另外,夫妻双方之所以约定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不动产给与子女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是因为迫切要求离婚的一方为了能够顺利办理协议离婚所做的让步,是夫妻双方的一种交换条件。因此从这个层面来看,也不能把它看成是传统意义上的赠与,而是夫妻之间在离婚协议中设定的的权利义务约定,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有权采取司法途径要求对方履行。
04 救济途径
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中将不动产送给子女并办理手续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离婚证等证据材料起诉对方,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继续履行离婚协议并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05 法律建议
根据笔者多年的疑难案件执业经验,为避免争议,夫妻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设置特别条款,注明“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不动产给与子女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约定视为夫妻双方对于该不动产财产处理的特别约定,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均需按离婚协议的上述约定无条件履行,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或撤销上述约定”。据此可将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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