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罗卫新律师 官方网站!
咨询服务热线:13063877668
网站首页
HOME
关于我们
ABOUT
新闻资讯
NEWS
业务范围
FIELD
经典案例
CASE
咨询预约
CONSULTATION
联系我们
CONTACT
苏州知名律师
苏州知名律师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子女抚养
债权债务
涉外婚姻
房产诉讼
罗律师 手机:13063877668
E-MAIL:2460902321@qq.com
网址:http://www.luoweixin.com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传媒广场21楼
详细内容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子女抚养
>> 详细信息
变更抚养权的几种情况
发布时间:2018-02-03 阅读:2068次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上一篇:
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下一篇:
可继承的与不可继承的财产
中国律师 苏州律师 苏州知名律师 罗卫新律师 版权所有
苏ICP备17006095号-1
手机:13063877668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传媒广场21楼
苏州债权债务律师
、
苏州合同律师
、
苏州房地产律师
、
苏州法律顾问
、
苏州法律咨询
、
苏州离婚律师
展开
收缩
QQ咨询
电话咨询
13063877668